权力名称 | 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7号)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 【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我区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对我区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信息公开责任:自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