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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工作,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网络货运行业督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培育货运物流发展新动能为牵引,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加强对全区网络货运企业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不断激发网络货运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二、组织领导
本次监督检查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配合,对全区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且取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网络货运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督查检查。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区网络货运企业运行监测综合评估的通知》(内交发〔2021〕541号)相关要求开展督查检查;
2.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网络货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21〕5号)相关要求开展督查检查;
(二)检查形式
鉴于当前有关盟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厅决定采取线上检查方式开展本次督查检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抽查事项对应的市场主体动态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督查检查市场主体,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进行随机匹配,目前已完成抽取工作。线上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如实填写《执法检查表》。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在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在检查结果公示时予以公示:
1.拒绝检查人员登录企业系统平台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3.不如实提供或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4.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检查结果的公示
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执法检查表》并按照检查结束之日起20日内公示检查结果的要求,在检查结束后尽快形成检查结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文书归档
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后续处理工作,该移交的检查材料要及时移交,该归档的要及时立卷归档,要认真回顾本次抽查检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检查工作机制。
五、实施步骤
此次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检查准备阶段(11月14日前)。明确部门职责和检查内容,明确工作流程。
(二)督查检查阶段(11月14日至11月27日)。检查组对抽取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全面总结阶段(11月28日至11月30日)。将检查中发现的成功经验和困难问题进行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建议,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其他事项
一是相关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被抽取市场主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区网络货运企业运行监测综合评估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网络货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准备相关备检材料。
二是为确保本次督查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拟邀请第三方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技术支撑单位参与督查检查,配合检查组做好各项检查工作。检查组对其提出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视情予以采纳。
三是具体督查检查时间和检查对象由检查组视情通知被抽取市场主体所在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联系人:吕雅丽、孟庆虎,联系电话:18647119935、18048321473。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区网络货运企业运行监测综合评估的通知_.pdf
2.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网络货运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