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四基四化”建设指导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孟庆虎,联系电话:0471-6958330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
“四基四化”建设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努力构建机制科学、机构合理、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切实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能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四基四化”建设。
第三条 “四基四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长远的原则,既要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工作的新要求、新形势。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基层执法站所“四基四化”建设指导规范并监督实施。各盟市、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范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 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
第五条 科学设置与行政执法职责相匹配的工作岗位,明确界定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能够满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组织领导、日常执法、法制审核、监督检查、内业勤务等工作需要。
第六条 优化人员结构,严格执法人员准入。新进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定编制内依法公开招录。提高交通运输、法律类专业以及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录用比例,合理配置一线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
第七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初任主要领导一般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能够胜任组织单位运转、协调部门合作、提升执法水平等基本职责。初任其他领导一般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能够妥善应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具备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建立岗位轮换制度,从锻炼培养干部、优化人员结构和保障执法工作需要出发,加大执法人员在不同岗位之间的轮换。
第九条 设置法制审核岗位,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条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相关资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加强岗前和在岗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科学分析研判能力和熟练操作执法信息化平台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学时登记制度,每年度培训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涉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少于45学时。
第十三条 对无故不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依旧不合格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经离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还。
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身份性质、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第三章 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
第十五条 基层执法站所建设应当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执法场地和附属设施等应当纳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保障执法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案件处理室、装备器材室、档案资料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对外服务区域的建设应为低台敞开式,实现无障碍化;建筑外观形象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合理确定执法装备配置标准,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装备。执法装备一般应包括: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取证器材、特种检查车辆和设备、档案管理器材、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十八条 推动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必须的装备和经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经费、福利与罚款挂钩。
第四章 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条 实施执法公示制度,在政务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类别、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量基准、执法文书以及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科学制定巡查计划,合理安排巡查人员和巡查时间,确保巡查质量。实施领导带班巡查制度,制度中应当明确领导带班巡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准军事化训练制度,定期开展执法人员准军事化训练、执法技能练兵等活动。准军事化训练应当包括队列训练、体能训练和队容风纪训练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范内务管理制度,建立队容风纪、考勤值班、请销假、会议、学习、安全防务、公车使用、档案管理、装备管理、保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将执法数量、执法质量、培训考试、日常考评、年终考核、执法证件审验记录、执法奖惩记录等内容记入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聘请当地人大、政协、服务对象或有关人员担任行风政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对行政执法错案中行政首长和其他相关领导、人员进行责任倒查。
第三十条 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注重政策配套和督促落实。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健全落实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发生。
第三十二条 按照管辖区域、执法层级,研究建立本地区、本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跨区域行政执法案件的协作、调查、移送、执行等工作。
第五章 基层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并依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事项的全流程在线办理,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流程、规范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上办理案件分级审核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完善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第三十五条 推进非现场执法信息化建设,合理设置不停车称重检测设施(设备),配备移动执法软硬件,提升信息化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应用能力。
第三十六条 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已有信息平台资源,形成上下联动、标准统一的行政执法运行体系,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七条 拓宽跨部门协同管理和应用,推进与政务服务、公安等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服务社会能力。
第三十八条 提高信息平台安全保障系统的风险防控水平,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切实保障信息平台平稳高效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